返回   漾藍論壇 > 《 Ey & Ly & Jy & Cy 漾藍管理中心 》 > 【 論壇立法中心 】 > [ 法規資料庫 ] 論壇相關規範,歡迎多加查詢利用。

回覆
 
主題工具
舊 2007-09-13, 02:01 AM   #1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漾藍論壇 論壇總則》修訂條文記錄


引用:
     二、 頭像大小不得超於180*180 ﹝像素﹞,並不得使用動態圖片、Falsh 等,違者處[罰則第一條]。
修改為
引用:
     二、 頭像大小不得超於175*175 ﹝像素﹞,並不得使用動態圖片、Falsh 等,違者處[罰則第一條]。

引用:
第五章:
3、 、 論壇主機之CPANEL、資料庫等完全管理權。
修改為
引用:
第五章:
3、 論壇主機之CPANEL、資料庫等完全管理權。

引用:
     一、 論壇管理員分為左列組別,司不同之職務:
      1、 站務客服組:處理使用者帳號、密碼、資料修改、違規帳號、簽名檔、頭象、不法行為糾舉論壇之宣傳、表情圖標、其他有助於提升論壇聲譽之行為等等。
修改為
引用:
     一、 論壇管理員分為左列組別,司不同之職務:
      1、 站務客服組:處理使用者帳號、密碼、資料修改、違規帳號、簽名檔、頭像、不法行為糾舉論壇之宣傳、表情圖標、其他有助於提升論壇聲譽之行為等等。

引用:
     一、 初犯發文警告,再犯停權一週。
     二、 初犯發文警告並停權一週,再犯停權十五天。
     三、 初犯發文警告並停權十五天,再犯停權三十天。
     四、 初犯發文警告並停權三十天,再犯永久停權。
     五、 直接停權,直至修改相關資料後得復權。
     六、 永久停權。
修改為
引用:
     一、 初犯者發文警告並張貼於[ 論壇檢察庭 ],再犯停權一週。
     二、 初犯者停權一週並張貼於[ 論壇檢察庭 ],再犯停權十五天。
     三、 初犯者停權十五天並張貼於[ 論壇檢察庭 ],再犯停權三十天。
     四、 初犯者停權三十天並張貼於[ 論壇檢察庭 ],再犯永久停權。
     五、 直接停權,直至修改相關資料後得復權。
     六、 永久停權並張貼於[ 論壇檢察庭 ]。
新增
引用:
第二章 帳號規範

  第五條 資料保密
     三、 盜用、未經他人同意,登入第三者帳號者,處[罰則第四條]。
       ﹝且另見 《漾藍論壇 論壇總則》第八章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358條 、 第359條。﹞
新增
第八章 相關法律條文
引用: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引用:
  第一條、凡於本論壇註冊之使用者,皆同意並視同已知悉《漾藍論壇 論壇總則》。
修改為
引用:
  第一條、凡於本論壇註冊之使用者,皆視同已知悉《漾藍論壇 論壇總則》並同意其相關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此文章於 2007-09-13 02:14 AM 被 hung 編輯.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7-09-30, 10:51 AM   #2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第二章 帳號規範
  第二條、帳號規定
新增
引用:
     八、 禁止以第三自然人之名義註冊,違者處[罰則第六條]。
並修正版號至v1.1.1


版號說明

第一碼為原則性
在未極大幅度變更總則下,不做修正。

第二碼為大綱性
修正幅度達三條以上時(含),修改此版號。

第三碼為細調性
修正錯字、用詞、新增修改法規未達三條時,修改此版號。

以上採十進位,即v1.9.1 如修改第二碼時,即便為2.0.1,依此類推。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此文章於 2007-09-30 01:19 PM 被 hung 編輯.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7-10-28, 12:44 AM   #3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原:
引用:
  第四條、會員發言不當但不違反本章第三條所列之情形,得予以警告。




  第五條、同一版面出現兩個以上類似之主題,版面管理人員得視情況予以合併或刪除主題。




  第六條、漾藍論壇使用者皆有向版面管理人員檢舉、告發上述行為之權利與義務,檢舉則於 使用者違規檢舉專用討論串 依格式提出檢舉。




  第七條、名詞定義
因條文標號錯誤

修訂為:
引用:
  第八條、會員發言不當但不違反本章第三條所列之情形,得予以警告。

  第九條、同一版面出現兩個以上類似之主題,版面管理人員得視情況予以合併或刪除主題。

  第十條、漾藍論壇使用者皆有向版面管理人員檢舉、告發上述行為之權利與義務,檢舉則於 使用者違規檢舉專用討論串 依格式提出檢舉。

  第十一條、名詞定義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此文章於 2007-10-28 12:45 AM 被 hung 編輯.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7-11-05, 01:03 AM   #4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引用:
六、 帳號不得以包含、諧音、暗示方式帶有髒話、人身攻擊、不雅文字、違反善良風俗等字眼﹝由站務客服組認定﹞,違者將處[罰則第五條]。
修正為
引用:
六、 帳號不得以包含、諧音、暗示方式帶有誹謗、人身攻擊、違反善良風俗等字眼及散佈不實謠言者﹝由帳務組認定﹞,違者將處[罰則第五條]。
原:
引用:
  第六條、本論壇法規位階如左﹝由高階至低階﹞:
      總則、特別辦法、行政命令、各版版規,低階牴觸高階者,一率視同無效。
修正為:
引用:
  第六條、本論壇法規位階如左﹝由高階至低階﹞:
      總則、特別法、一般法律、行政命令、各版版規,低階牴觸高階者,下級牴觸上級者,一率視同無效。
引用:
  第一條、論壇站長

     一、 站長為論壇管理團隊之最高領導。
     二、 站長擁有最高人事命令權。
     三、 站長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三、 站長擁有管理權限如左:
      1、 完全後台權限。
      2、 論壇名,網域名,之命名權。
      3、 論壇主機之CPANEL、資料庫等完全管理權。
     四、 頭銜標示:≡論壇站長≡,並標上星等五﹝﹞。
     五、 任免辦法:
      1、 由前任站長自行從管理團隊中任命擔任。
      2、 經管理團隊推派後,站長任命之。

  第二條、論壇副站長

     一、 副站長有監督論壇管理團隊之義務與責任。
     二、 副站長擁有管理權限如左:
      1、 修改模板、用語、風格權。
      2、 FTP文件修改上下傳、修改權。
      3、 資料庫備份權。
     三、 頭銜標示:≡論壇副站長≡,並標上星等四﹝﹞。
     四、 任免辦法:
      1、 由論壇站長自行從管理團隊中任命擔任。
      2、 經管理團隊推派後,站長同意任命之。

  第三條、論壇管理員

     一、 論壇管理員分為左列組別,司不同之職務:
      1、 站務客服組:處理使用者帳號、密碼、資料修改、違規帳號、簽名檔、頭像、不法行為糾舉論壇之宣傳、表情圖標、其他有助於提升論壇聲譽之行為等等。
      2、 系統行政組:維護論壇運作穩定、安全性、升級、製作美工圖片、處理開廢版、版主任免、違規文章、版名變更、廣告申請及論壇相關設定等。
     二、 頭銜標示:
      1、 站務客服組以淺藍兩槓標示為=站務客服組=,並標上星等二﹝﹞。
      2、 系統行政組以淺橘兩槓標示為=系統行政組=,並標上星等二﹝﹞。
      3、 站務客服站長以深藍三槓標示為≡站務站長≡,並標上星等三﹝﹞。
      4、 系統行政站長以深橘三槓標示為≡系統站長≡,並標上星等三﹝﹞。
      5、 各組實習管理員以粗體黑字一槓標示為 ㄧxx組實習管理員ㄧ,並標上星等一﹝﹞。

     三、 任免辦法:
      1、 由論壇站長自行從管理團隊中任命擔任。
      2、 經管理團隊﹝各組站長﹞推薦,站長同意任命之。
修正為
引用:
  第一條、論壇站長

     一、 站長為論壇管理團隊之最高領導。
     二、 站長擁有最高人事命令權。
     三、 站長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四、 站長對外代表論壇,對內為最高領導。
     五、 站長總理論壇所有事務。
     六、 站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站長代行其職權。站長、副站長均不能視事時,由站務部長代行其職權
     七、 站務部長代行站長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八、 任免辦法:
      1、 由前任站長自行從管理團隊中任命擔任。
      2、 經管理團隊推派後,站長任命之。
     九、 頭銜標示:≡論壇站長≡,並標上星等六﹝﹞。

  第二條、論壇副站長

     一、 副站長有監督論壇管理團隊之義務與責任。
     二、 副站長依法擁有論壇相關電磁紀錄管理權。
     三、 擁有行政命令頒布權。
     四、 任免辦法:
      1、 由論壇站長自行從管理團隊中任命擔任。
      2、 經管理團隊推派後,站長同意任命之。
     五、 頭銜標示:≡論壇副站長≡,並標上星等五﹝﹞。

  第三條、論壇管理員

     一、 論壇管理員分為左列部門,依法司不同之職務:
      1、 站務部:
         1.行政組:版主任免、違規檢舉、版名變更、處理開廢版、糾舉簽名檔、頭像。並為各級版主主管單位。
         2.帳務組:處理使用者帳號、密碼、資料修改、依法行使帳號停權、復權。
         3.公關組:製作美工圖片、廣告申請、論壇文宣、論壇相關活動籌畫執行、其他有助於提升論壇聲譽之行為。
      2、 系統部:維護論壇運作穩定、安全性、定期檢查系統操作記錄、廣告申請及論壇相關設定等。
      3、 監察部:司各級管理員、版主監察之權,糾舉、糾正、彈劾失職各級管理員、版主。
      4、 司法部:司論壇總則、法律、命令解釋權,並裁決違規之案件。
     二、 人事編制:
      1、 站務部:部設部長一人。
         1.行政組:組設組長一名,管理員二名。
         2.帳務組:組設組長一名,管理員一名
         3.公關組:組設組長一名,管理員一名。
      2、 系統部:部設部長一名,管理員一名。
      3、 監察部:部設部長一名,管理員一名。
      4、 司法部:部設部長一名,管理員二名。
      5、 站長得視實際需求,酌予調整各部門、各組人數,唯不超過各部門、各組人數上限。
      6、 站長得視實際需求,酌予調整配置各部門、各組之人力配置委任、兼任等,為左列部門、組不得兼任二組以上之職務:
         1.監察部
         2.司法部
      7、 各部門、各組應均有配制人員一名,從缺之部門、組應於三個月補選之。
     三、 任免辦法:
      1、 部長級由站長任命,或該部編制超過五人者(現任者),得由該部所轄之組長互選之。
      2、 組長級由副站長推薦,站長同意任命之。
      3、 實習管理員之遴選以法律定之。
      4、 實習管理員經三個月以上之實習後,經該組(部)組(部)長推薦,經站長同意後任命之。
     四、 行政命令、法規制定
      1、 各組得視其行政需求,經部長同意後,由部長發布行政命令、公告。
      2、 各部長得視其部門需求,逕行發布行政命令、公告。
      3、 如為跨部門之行政命令,部長需經由副站長同意後,由副站長發布之。
      4、 如為重大之行政命令,各部門提出後,經副站長之副署,由站長發布之。
     五、 頭銜標示:
      1、 部長級依深橘三槓標示為≡OO部長≡,並標上星等四﹝﹞。
      2、 組長級依深藍二槓標示為=OO組長=,並標上星等三﹝﹞。
      3、 管理員級依淺藍二槓標示為=OO組管理(委)員=,並標上星等二﹝﹞。
      4、 實習管理員級淺橘一槓標示為ㄧOO組實習管理(委)員ㄧ,並標上星等一﹝﹞。
並修正版號為
1.2.2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此文章於 2007-11-05 01:07 AM 被 hung 編輯.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7-11-06, 11:58 PM   #5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原:
引用:
  第二條、本章之規定,授權各版版主、各級管理員﹝以下簡稱版面管理人員﹞行使刪除、修改、移動、合併主題及文章之權限。
修改為
引用:
  第二條、本章之規定,授權各版版主、各級管理員﹝以下簡稱版面管理人員﹞行使修改、刪除、移動、至頂、關閉/開啟、分割/合併文章之權限。
原:
引用:
  第四條、本論壇管理團隊會儘量刪除違法之文章,但惟因人力不足與在線時長之因素,
      因此無法能有效全數過濾違反法令之文章。
修改為:
引用:
  第四條、本論壇管理團隊會儘量刪除違法之文章,但惟因人力與在線時間、時長等因素,
      因此可能無法有效全數過濾違反法令之文章。

引用:
     六、 站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站長代行其職權。站長、副站長均不能視事時,由站務部長代行其職權
修改為
引用:
     六、 站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站長代行其職權。站長、副站長均不能視事時,由站務部長代行其職權。
原:
引用:
         2.帳務組:組設組長一名,管理員一名
修改為:
引用:
         2.帳務組:組設組長一名,管理員一名。
原:
引用:
      6、 站長得視實際需求,酌予調整配置各部門、各組之人力配置委任、兼任等,為左列部門、組不得兼任二種以上之職務:
         1.監察部
         2.司法部
修改為:
引用:
      6、 站長得視實際需求,酌予調整配置各部門、各組之人力配置委任、兼任等,為左列部門、組不得兼任二組以上之職務:
         1.監察部。
         2.司法部。
原:
引用:
      1、 站務顧問﹝僅聘任具總則四-2-A 身份﹞。
修改為
引用:
      1、 站務顧問﹝僅聘任具總則第五章 第四條 第二款 第一項 身份﹞。
原:
引用:
  第二條、經再犯處分之使用者,其懲處累積次數消滅,依重新累計論,惟特殊之規定,依特殊規定適用之。
修改為
引用:
  第二條、三犯以上者,視為累犯,得加重其罰則二分之一,惟特殊之規定,依特殊規定適用之。
新增
引用:
  第三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行為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之。
新增
引用:
  第四條、違規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引用:
  第八條、會員發言不當但不違反本章第三條所列之情形,得予以警告。
修改為
引用:
  第八條、會員發言不當但不違反本章第三條所列之情形,得予以警告。經警告者於三十日再犯者,處[罰則第一條],三十日內無再犯者,其警告消滅之。
新增
  第四條 頭像簽名檔規範
引用:
     四、 違反上述行為者,要求七天內進行改善,未改善者得重覆處分之。

引用:
      6、 站長得視實際需求,酌予調整配置各部門、各組之人力配置委任、兼任等,為左列部門、組不得兼任二組以上之職務:
修正為
引用:
      6、 站長得視實際需求,酌予調整配置各部門、各組之人力配置委任、兼任等,惟左列部門、組不得兼任二組以上之職務:
並修正版號為
1.3.2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此文章於 2007-11-07 12:07 AM 被 hung 編輯.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8-04-08, 11:30 PM   #6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回覆: 【公告】漾藍論壇 論壇總則 v1.3.2

原:

引用:
     二、 頭像大小不得超於175*175 ﹝像素﹞,並不得使用動態圖片、Falsh 等,違者處[罰則第一條]。
修訂為
引用:
     二、 頭像大小不得超於175*175 ﹝像素﹞,並不得使用動態圖片、Flash 等,違者處[罰則第一條]。

引用:
     三、 簽名檔大小高度不得超過210 ﹝像素﹞,並不得使用動態圖片、Falsh 等,違者處[罰則第一條]。
修訂為
引用:
     三、 簽名檔大小高度不得超過210 ﹝像素﹞,並不得使用動態圖片、Flash 等,違者處[罰則第一條]。
新增
引用:
第六章 處罰條例
  第五條、追溯期:
     一、 追溯期為自違反相關規定日起計,迄至追溯終止日0時止。
     二、 違反總則規定者,其追訴期為90日。
     三、 違反總則以下(未含),行政命令以上(含)之規定者,其追訴期為60日。
     四、 違反各版版規規定者,其追溯期為30日。
     五、 涉及中華民國法律者,依其規定辦理。
並修訂版號為v1.3.3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此文章於 2008-04-08 11:32 PM 被 hung 編輯.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8-10-19, 07:07 AM   #7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回覆: 總則修改

下面是帳號規範的精簡化後



引用:
第二章 帳號規範
第一條、本項之規定,適用所有使用者之帳號規範。

第二條、帳號規定
一、 禁止註冊多重帳號,經發現使用多重帳號者,處[罰則第六條]。
二、 個人之註冊資料必須詳實填寫,如有隱瞞、造假、資料不實者,將先以私人訊息通知,於修正資料後,開放使用者權限。
三、 使用者經過成功認證後,不得擅自修改資料,經抽查發現資料不實者,發出論壇短訊通知,且處[罰則第五條]。
四、 帳號最短2字,最長14字﹝中英數皆為1字﹞。
五、 帳號僅能使用中文、半形英文、半形數字註冊,不得包含任何特殊符號,不符標準者,將由短訊通知,並限期七日內提出修改申請,如無將處[罰則第五條]。
六、 帳號不得以包含、諧音、暗示方式帶有誹謗、人身攻擊、違反善良風俗等字眼及散佈不實謠言者﹝由帳務組認定﹞,違者將處[罰則第五條]。
七、 禁止使用者以任意方式模仿管理員,違者處[罰則第二條]。
八、 禁止以第三自然人之名義註冊,違者處[罰則第六條]。
第三條 帳號修改變更
一、 如需變更論壇帳號﹝ID﹞者,請在相關討論串提出,不接受私下短訊申請。
二、 變更帳號之申請,於修改申請後滿180日,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修改。
三、 禁止以任何理由提出刪除帳號之要求。
第四條 頭像簽名檔規範
一、 頭像、簽名檔皆屬於文章發表一部分。
二、 頭像大小不得超於175*175 ﹝像素﹞,並不得使用動態圖片、Flash 等,違者處[罰則第一條]。
三、 簽名檔大小高度不得超過210 ﹝像素﹞,並不得使用動態圖片、Flash 等,違者處[罰則第一條]。
四、 違反上述行為者,要求七天內進行改善,未改善者得重覆處分之。
第五條 資料保密
一、 不得以任意形式,公開其他使用者個人資料,如經當事人反應時,處以[罰則第二條]。
二、 違反上述條款者,三犯以上者,得視其影響嚴重性加重至[罰則第四條]。
三、 盜用、未經他人同意,登入第三者帳號者,處[罰則第四條]。
﹝且另見 《漾藍論壇 論壇總則》第八章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358條 、 第359條。﹞
修改為

引用:
第二章 帳號規範
第一條、本之規定,適用所有使用者之帳號規範。

第二條、帳號申請、修改、異動之規範以法律定之。

條、頭像、簽名檔、個人頁面等之個人化內容,其規範以法律定之。

條 資料保密
一、 不得以任意形式,公開其他使用者個人資料,如經當事人告發時,處以[罰則第二條]。
二、 違反上述條款者,三犯以上者,得視其影響嚴重性加重至[罰則第四條]。
三、 盜用、使用、未經他人同意,登入第三者帳號者,處[罰則第四條]。
﹝且另見 《漾藍論壇 論壇總則》第八章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358條 、 第359條。﹞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8-10-19, 08:11 AM   #8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回覆: 總則修改

下面是管理團隊、會員群組規範的精簡化後

原:
引用:
第五章 管理團隊、會員群組規範
第一條、論壇站長
一、 站長為論壇管理團隊之最高領導。
二、 站長擁有最高人事命令權。
三、 站長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四、 站長對外代表論壇,對內為最高領導。
五、 站長總理論壇所有事務。
六、 站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站長代行其職權。站長、副站長均不能視事時,由站務部長代行其職權。
七、 站務部長代行站長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八、 任免辦法:
1、 由前任站長自行從管理團隊中任命擔任。
2、 經管理團隊推派後,站長任命之。
九、 頭銜標示:≡論壇站長≡,並標上星等六﹝﹞。
第二條、論壇副站長

一、 副站長有監督論壇管理團隊之義務與責任。
二、 副站長依法擁有論壇相關電磁紀錄管理權。
三、 擁有行政命令頒布權。
四、 任免辦法:
1、 由論壇站長自行從管理團隊中任命擔任。
2、 經管理團隊推派後,站長同意任命之。
五、 頭銜標示:≡論壇副站長≡,並標上星等五﹝﹞。
第三條、論壇管理員

一、 論壇管理員分為左列部門,依法司不同之職務:
1、 站務部:
1.行政組:版主任免、違規檢舉、版名變更、處理開廢版、糾舉簽名檔、頭像。並為各級版主主管單位。
2.帳務組:處理使用者帳號、密碼、資料修改、依法行使帳號停權、復權。
3.公關組:製作美工圖片、廣告申請、論壇文宣、論壇相關活動籌畫執行、其他有助於提升論壇聲譽之行為。
2、 系統部:維護論壇運作穩定、安全性、定期檢查系統操作記錄、廣告申請及論壇相關設定等。
3、 監察部:司各級管理員、版主監察之權,糾舉、糾正、彈劾失職各級管理員、版主。
4、 司法部:司論壇總則、法律、命令解釋權,並裁決違規之案件。
二、 人事編制:
1、 站務部:部設部長一人。
1.行政組:組設組長一名,管理員二名。
2.帳務組:組設組長一名,管理員一名。
3.公關組:組設組長一名,管理員一名。
2、 系統部:部設部長一名,管理員一名。
3、 監察部:部設部長一名,管理員一名。
4、 司法部:部設部長一名,管理員二名。
5、 站長得視實際需求,酌予調整各部門、各組人數,唯不超過各部門、各組人數上限。
6、 站長得視實際需求,酌予調整配置各部門、各組之人力配置委任、兼任等,惟左列部門、組不得兼任二組以上之職務:
1.監察部。
2.司法部。
7、 各部門、各組應均有配製人員一名,從缺之部門、組應於三個月補選之。
三、 任免辦法:
1、 部長級由站長任命,或該部編制超過五人者(現任者),得由該部所轄之組長互選之。
2、 組長級由副站長推薦,站長同意任命之。
3、 實習管理員之遴選以法律定之。
4、 實習管理員經三個月以上之實習後,經該組(部)組(部)長推薦,經站長同意後任命之。
四、 行政命令、法規制定
1、 各組得視其行政需求,經部長同意後,由部長發布行政命令、公告。
2、 各部長得視其部門需求,逕行發佈行政命令、公告。
3、 如為跨部門之行政命令,部長需經由副站長同意後,由副站長發布之。
4、 如為重大之行政命令,各部門提出後,經副站長之副署,由站長發布之。
五、 頭銜標示:
1、 部長級依深橘三槓標示為≡OO部長≡,並標上星等四﹝﹞。
2、 組長級依深藍二槓標示為=OO組長=,並標上星等三﹝﹞。
3、 管理員級依淺藍二槓標示為=OO組管理(委)員=,並標上星等二﹝﹞。
4、 實習管理員級淺橘一槓標示為ㄧOO組實習管理(委)員ㄧ,並標上星等一﹝﹞。
第四條、論壇顧問

一、 為促進論壇發展與改進,特設立顧問一職。
二、 顧問為論壇站長敦聘之,且至少具備左列任一身份:
1、 非經罷免、除職、懲處之卸任管理員。
2、 經管理團隊推薦之對論壇有特殊貢獻、意義之使用者。
3、 身份特殊之使用者,經站長認可後聘任。
三、 顧問團組成如左列:
1、 站務顧問﹝僅聘任具總則第五章 第四條 第二款 第一項 身份﹞。
2、 技術顧問。
3、 發展顧問。
四、 顧問權限如左列:
1、 論壇短訊上限10000篇。
2、 得進入[ 管理員討論區 ] 版面,給予相關建議。
3、 站務顧問、發展顧問無實際管理權限,但得於列席管理團隊會議。
4、 論壇站長於必要時,得敦聘技術顧問,協助處理論壇系統。
第五條、版主

一、 版主管理權限如左:
1、 對負責之版面內文章有修改、刪除、移動、至頂、關閉/開啟、分割/合併等。
2、 於自身管理的版面內發表公告。
3、 設定版面密碼。
4、 對該版使用者不當之行為提出警告,糾舉等。
二、 頭銜標示:帳號斜體標示
第六條、會員
一、 通過身份認證之使用者皆屬之。
二、 擁有左列之權限:
1、 閱讀文章標題、內文。
2、 發表、回覆主題。
3、 發起、參與投票。
4、 論壇信箱100篇。
5、 可使用論壇頭像、簽名檔。
三、 頭銜標示:黑字體顯示帳號。
第七條、停權使用者
一、 因違反論壇相關規定,遭停權者。
二、 擁有左列權限:
1、 閱讀文章標題、內文。
2、 可使用論壇頭像、簽名檔。
三、 限制左列權限:
1、 無法發表主題、回文。
2、 無法發起投票、參與投票。
四、 頭銜標示:灰色字體顯示帳號。
第八條、未認證會員、審核未通過

一、 凡於論壇註冊,但真實資料或審核未通過者皆屬之。
二、 擁有左列權限:
1、 閱讀文章標題、內文。
2、 論壇信箱20篇。
三、 限制左列權限:
1、 無法發表主題、回文。
2、 無法發起投票、參與投票。
3、 無法使用簽名檔、頭像。
四、 頭銜標示:灰色字體顯示帳號
第九條、訪客、未登入使用者
一、 未於論壇註冊之使用者,或已註冊但未登入者。
二、 擁有權限:僅擁有閱讀文章標題。
精簡後
引用:
第五章 管理團隊、會員群組規範
第一條、論壇站長
一、 站長為論壇管理團隊之最高領導。
二、 站長擁有最高人事命令權。
三、 站長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四、 站長對外代表論壇,對內為最高領導。
五、 站長總理論壇所有事務。
六、 站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站長代行其職權。站長、副站長均不能視事時,由站務部長代行其職權。
七、 站務部長代行站長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八、 站長、副站長之任免辦法以法律訂之。

第二條、論壇副站長

一、 副站長襄助站長佐理論壇事務。
二、 副站長有監督論壇管理團隊之義務與責任。
三、 副站長依法擁有論壇相關電磁紀錄管理權。
四、 擁有行政命令頒布權。

第三條、論壇管理團隊

一、 論壇管理團隊分為左列部門,依法司不同之職務:
1、 站務部:
1.行政組:版主任免、違規檢舉、版名變更、處理開廢版、糾舉簽名檔、頭像。並為各級版主主管單位。
2.帳務組:處理使用者帳號、密碼、資料修改、依法行使帳號停權、復權。
3.公關組:製作美工圖片、廣告申請、論壇文宣、論壇相關活動籌畫執行、其他有助於提升論壇聲譽之行為。
2、 系統部:維護論壇運作穩定、安全性、定期檢查系統操作記錄、廣告申請及論壇相關設定等。
3、 監察部:司各級管理員、版主監察之權,糾舉、糾正、彈劾失職各級管理員、版主。
4、 司法部:司論壇總則、法律、命令解釋權,並裁決違規之案件。
二、 行政命令、法規制定
1、 各組得視其行政需求,經部長同意後,由部長發布行政命令、公告。
2、 各部長得視其部門需求,逕行發佈行政命令、公告。
3、 如為跨部門之行政命令,部長需經由副站長同意後,由副站長發布之。
4、 如為重大之行政命令,各部門提出後,經副站長之副署,由站長發布之。
三、 論壇管理團隊之組織,以法律訂之。
第四條、論壇顧問

一、 為促進論壇發展與改進,特設立顧問一職。
二、 顧問得列席於論壇管理團隊會議,並給予相關建議。
三、 顧問之組織以法律訂之。
第五條、版面管理人員(版主)之組成、任免、權限以法律訂之。

第六條、會員、非會員群組之組成、權限以法律訂之。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8-10-21, 03:28 PM   #9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回覆: 總則修改

引用:
第十一條、本論壇全面禁止發表注音文。
廢除

改列至文章管理法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8-10-21, 03:41 PM   #10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回覆: 總則修改


引用:
第七章 附則
新增

第五條、《漾藍論壇 論壇總則》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管理團隊成員三分之一之請求,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論壇會員逾十分之一之聯署提案,並經全論壇投票,其投票人數達全論壇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票超過二分之一者,得修改之。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8-11-03, 12:01 AM   #11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回覆: 總則修改

引用:
第一章 總綱

新增

第十一條、論壇之言論自由應予以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8-12-01, 08:27 AM   #12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回覆: 總則修改

原免責條款
引用:
第四章 免責條款
第一條、漾藍論壇管理團隊會盡力維持漾藍論壇﹝以下簡稱本論壇﹞系統穩定,但您應知悉瞭解,但如遇左列事項,不在此限。
一、 地震、火災、水災、颱風或其他天災所造成的主機服務中斷等。
二、 因 vBulletin 程式漏洞所導致的資料外漏。
三、 其他漾藍論壇管理團隊無法避免之不可抗力因素。
第二條、本論壇僅提供交流平台,所有言論皆屬原作者所有,本論壇不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如有任何違反法令,要求本論壇提共相關電磁資料,需出示合法司法文件。

第四條、本論壇管理團隊會儘量刪除違法之文章,但惟因人力與在線時間、時長等因素,因此可能無法有效全數過濾違反法令之文章。

第五條、論壇於每日進行備份,但如遇上天災、入侵與不可抗力之因素,所導致的資料流失,本論壇管理團隊會盡力搶救,但如遺失部分,不得要求論壇進行賠償。您可以隨時進行備份個人資料。
修改為..
引用:
第四章 免責條款
第一條、本論壇管理團隊會盡力維持本論壇之穩定,但如遇左列事項,不在此限。
一、 地震、火災、水災、颱風、停電或其他天災所造成的主機服務中斷等。
二、 因 vBulletin 程式漏洞所導致的資料外漏。
三、 其他漾藍論壇管理團隊無法避免之不可抗力因素。
第二條、本論壇僅提供交流平台,所有言論皆屬原作者所有,本論壇不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如有任何違反法令,要求本論壇提供相關電磁資料,出示合法司法文件,將轉移相關資料

第四條、本論壇管理團隊會儘量刪除違法之文章,但惟因人力與在線時間、時長等因素,因此可能無法有效全數過濾違反法令之文章。

第五條、論壇於每日進行備份,但如遇上天災、入侵與不可抗力之因素,所導致的資料流失,本論壇管理團隊會盡力搶救,但如遺失部分,不得要求論壇進行賠償。您可以隨時進行備份個人資料。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9-02-20, 11:03 PM   #13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回覆: 總則修改

原文章管理部分

引用:
第一條、本章之規定,適用於所有使用者之文章規範。

第二條、本章之規定,授權各版版主、各級管理員﹝以下簡稱版面管理人員﹞行使修改、刪除、移動、至頂、關閉/開啟、分割/合併文章之權限。

第三條、本章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不適用於班版、社版、個人版。

第四條、班版、社版、個人版如有法律疑慮之文章,經司法單位出示合法文件後,本論壇得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條、班版、社版、個人版之規定,得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六條、各版版主有權制定所轄版面之規定,並得引用《漾藍論壇 論壇總則》[罰則第一條]、[罰則第二條]及[罰則第三條]。

第七條、版面、文章管理辦法
一、 發表無意義之水文、一行文、亂入之文章,違者處[罰則第一條]。
二、 在非站方同意之版面外發表政治議題文章,違者處[罰則第二條]。
三、 討論串開始出現筆戰情形,違者處[罰則第一條]。
四、 同一篇主題發佈於三個版面以上者﹝cross post﹞,違者處[罰則第二條]。
五、 散佈謠言、侮辱、惡意中傷他人者,違者處罰則[第三條]。
六、 散播色情、猥褻、性交、18禁暴力之圖、文、影片,違者處[罰則第四條]。
七、 發佈未經授權軟體、含病毒程式,違者處[罰則第四條]。
八、 以任何形式構成誹謗罪及妨害名譽罪,違者處[罰則第四條]。
九、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之法律文章,得視其嚴重性處[罰則第二、三、四、六條]。
第八條、會員發言不當但不違反本章第三條所列之情形,得予以警告。經警告者於三十日再犯者,處[罰則第一條],三十日內無再犯者,其警告消滅之。

第九條、同一版面出現兩個以上類似之主題,版面管理人員得視情況予以合併或刪除主題。

第十條、漾藍論壇使用者皆有向版面管理人員檢舉、告發上述行為之權利與義務,檢舉則於 使用者違規檢舉專用討論串 依格式提出檢舉。

第十一條、名詞定義 一、 無意義水文:於討論串中發表與該主題無任何關聯之文章。
二、 一行文:回文只有一行且少於10字。
三、 公眾版面:非班、社、個人版以外之所有討論版。
四、 亂入之文章:未搞清楚討論主軸,未認真爬文所發表的不適當言論。
五、 未經授權軟體:任何有版權之軟體、免光碟程式。免費軟體則不在此限。
修改為:
引用:
第一條、本章之規定,適用於所有使用者之文章規範。

第二條、本章之規定,授權各版版主、各級管理員﹝以下簡稱版面管理人員﹞行使修改、刪除、移動、至頂、關閉/開啟、分割/合併文章之權限。

第三條、班版、社版、個人版享有高度自治管理,得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四條、各版版主有權制定所轄版面之規定,並得引用相關法律之懲處辦法,其規範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版面、文章管理規範以法律定之。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此文章於 2009-05-22 03:25 AM 被 hung 編輯.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9-02-20, 11:36 PM   #14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回覆: 總則修改

原第一章總綱

引用:
第十條、本論壇除個人版、班版、社版及站方允許之特定版面外,禁止任何形式之政治討論。
修改為....
引用:
第十條、本論壇除站方允許之特定版面外,禁止任何形式之政治討論。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9-02-20, 11:54 PM   #15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回覆: 總則修改

原處罰條例部分

引用:
第六章 處罰條例

第一條、罰則:

一、 初犯者發文警告並張貼於[ 論壇檢察庭 ],再犯停權一週。
二、 初犯者停權一週並張貼於[ 論壇檢察庭 ],再犯停權十五天。
三、 初犯者停權十五天並張貼於[ 論壇檢察庭 ],再犯停權三十天。
四、 初犯者停權三十天並張貼於[ 論壇檢察庭 ],再犯永久停權。
五、 直接停權,直至修改相關資料後得復權。
六、 永久停權並張貼於[ 論壇檢察庭 ]。

第二條、三犯以上者,視為累犯,得加重其罰則二分之一,惟特殊之規定,依特殊規定適用之。

第三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行為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之。

第四條、違規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五條、追溯期:

一、 追溯期為自違反相關規定日起計,迄至追溯終止日0時止。
二、 違反總則規定者,其追訴期為90日。
三、 違反總則以下(未含),行政命令以上(含)之規定者,其追訴期為60日。
四、 違反各版版規規定者,其追溯期為30日。
五、 涉及中華民國法律者,依其規定辦理。
修改為:
引用:
第六章 處罰條例

第一條、懲處規範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追溯期以法律定之。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此文章於 2009-05-22 07:47 PM 被 hung 編輯.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9-05-22, 12:14 AM   #16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回覆: 【公告】漾藍論壇 論壇總則 v1.3.3

經第二次管理員大會決議,大幅修正《漾藍論壇 論壇總則》條文,並將修正條文表列如上,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正式生效,並修訂版號為v1.5

論壇站長 Hung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此文章於 2009-05-22 07:21 PM 被 hung 編輯.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舊 2009-11-16, 01:21 AM   #17
hung
高師大附中97

≡論壇創辦人≡
─實習司法部長─

 
hung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6-09-16
文章: 4,415
等級: 80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等級: 80 , 經驗: 15,821 等級: 80<br />經驗: 15,821
升級: 81%
所需經驗: 29
升級: 81% 升級: 81% 升級: 81%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活躍度: 14%
回覆: 《漾藍論壇 論壇總則》修訂條文記錄

經過管理團隊決議,組織精簡化,
原第五章 第三條之

引用:
3、 監察部:司各級管理員、版主監察之權,糾舉、糾正、彈劾失職各級管理員、版主。
4、 司法部:司論壇總則、法律、命令解釋權,並裁決違規之案件。
修改為
引用:
3、 司法部:司論壇總則、法律、命令解釋權,並裁決違規之案件,各級管理員、版主監察之權,糾舉、糾正、彈劾失職各級管理員、版主。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hung 當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回覆

書簽

主題工具

發文規則
不可以發表新主題
不可以發表回覆
不可以上傳附件
不可以編輯自己的文章

啟用 BB 代碼
論壇啟用 表情符號
論壇啟用 [IMG] 代碼
論壇禁用 HTML 代碼


所有時間均為台灣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8:19 PM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7.2
版權所有 ©2000 - 2010,Jelsoft Enterprises Ltd.